(来源:银川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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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机构的约定不能指向确定而唯一仲裁机构、且双方当事人又未能对选择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的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深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浩鑫月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朱某某 原审被告:深圳市高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退货协议书》中的管辖条款约定:“如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提交当地仲裁机构。” 宜宾深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仲裁条款有效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依据上述规定,涉案管辖条款中的“当地”未能明确所在地,该条款亦不能指向确定而唯一的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对选择仲裁机构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故本案争议应依据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评析
虽然各仲裁机构提供了仲裁示范条款,但实务中不乏当事人自行起草的情况。其中常见的一种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解决。由于我国仲裁法要求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是仲裁条款有效的要素之一,该等约定涉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仲裁协议应当约定选定的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机构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解决的条款,存在多种理解,常被认定为无效。该等条款仅明确双方若发生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但未指明“仲裁机构”具体为某一仲裁委员会。由于“当地”包括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含义,在未确定“当地”为何的情况下,往往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并可能涉及多个仲裁机构。因此,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机构的约定,常因被认定为不满足确定、唯一仲裁机构的要素而无效。
本案即为一例。本案法院认为“当地”未能明确所在地,也不能指向确定而唯一的仲裁机构,双方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因此仲裁协议无效。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约定争议提交“当地”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例如,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谭绍新申请四川鸿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i]中认为“谭绍新与鸿宝公司在《分项工程分包合同精装修工程(油漆)》、《分项工程分包合同精装修工程(涂料工程)》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明确,‘当地’具体指谭绍新住所地、鸿宝公司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并未予以说明,由于谭绍新住所地娄底市、鸿宝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及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西安市均有仲裁委员会,且当事人未能就仲裁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故涉案两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应为无效。”
又如,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济南环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案[ii]中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仲裁机构的协议约定为‘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属于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情况,该仲裁协议无效。此外,即使将协议约定的‘当地仲裁委员会’理解为:环力公司与亿兆公司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也形成事实上的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因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故双方关于仲裁协议的约定无效。”
又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李朝硕、石家庄坤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iii]中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而该协议的双当事人分别在石家庄市和邢台市,故此该协议约定中‘当地’不明确,因而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亦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当然,并非所有约定争议提交“当地”仲裁机构的条款均无效。在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均为一地,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则仲裁条款有效。例如,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西安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iv]中认为“本案中,涉案合同条款中虽未明确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而是表述为‘当地仲裁机构’,但合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均在西安市,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商洛市,西安市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而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亦属于西安仲裁委员会,对‘当地仲裁部门’的理解应不存在歧义,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签订合同中对于仲裁机构的约定应视为具体、明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不应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来源: 一裁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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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受理范围
仲裁立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金融类合同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中涉及财产类合同争议、海事海商类合同争议、物业管理合同争议等。
仲裁立案条件
仲裁为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必须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银川仲裁委员会所受理规范的仲裁条款或协议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银川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立案材料要求
1、仲裁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委托手续 4、证据材料
5、纸张要求 6、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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